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周彥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89號 原 告 周彥良 朱俊安 追 加原 告 顏煒庭 住高雄市○路街00巷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一、原告周彥良、朱俊安與被告璋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黃齡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周彥良、朱俊安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480元,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追加顏煒庭為原告、追加曾宥安為被告,並變更訴之聲明,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262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萬6938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2萬480元 ,尚應補繳6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6458 元,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追加之訴。 二、原告另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陳報追加被告曾宥安之身分 資料(出生年次、住址或聯絡電話),供本院特定其人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