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璋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曾冠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彥良、朱俊安、顏煒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89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650,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