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璋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冠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璋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冠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彥良、朱俊安、顏煒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