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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8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筱雯

上訴人
即被告
璋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曾冠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彥良、朱俊安、顏煒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89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650,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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