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璋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冠團、周彥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璋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冠團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周彥良 朱俊安 顏煒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於112 年10月20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