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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0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徐彩芳

原告
新世代精品商務旅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田
訴訟代理人
林慶忠

原告與被告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

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36,404元本息,嗣於民

國111年4月28日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76,404元本息,復

於111年6月9日再追加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76,404元本息

,及追加系爭租約月租客所抵銷的押租金損失669,000元等語。

原告追加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1,345,40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3,276元,尚應補繳

1,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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