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芮子哲(Yui Tsz Chit)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蘇文碩
-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000室(指定送達處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111 年1月22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111年3月1日民事查詢簡答表參照),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