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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王耀霆

上訴人
即被告
芮子哲(Yui Tsz Chit)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蘇文碩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000室(指定送達處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111 年1月22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111年3月1日民事查詢簡答表參照),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2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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