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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婕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9號

上訴人
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被上訴人
電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4 萬5,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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