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晟人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陳秀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浩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856 元,應繳裁判費為16,647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205,000 元,應繳裁判費34,318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