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晟人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秀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浩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856 元,應繳裁判費為16,647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205,000 元,應繳裁判費34,318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