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長揮企業有限公司、涂永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永隆 送達代收人 陳艾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8,49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19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