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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李莉玲

上訴人
即被告
長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永隆
送達代收人
陳艾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8,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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