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09號原 告 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簡正偉即大發食材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駿安律師 被 告 吳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張簡正偉即大發食材行及由其擔任法定代理人之原告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發公司)長期參與政府採購標案,訴外人即原告張簡正偉配偶邱于軒為高雄市議員,被告前為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副研究員、高雄市立委候選人。邱于軒議員因接獲民眾陳情高雄市林園高級中學(下稱林園高中)營養午餐菜色不佳,向林園高中調取相關資料未果,遂基於議員職權提出質詢。詎被告竟自民國109 年9 月30日起,於附表所示之張貼時間,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吳佩蓉」臉書粉絲專頁(下稱系爭臉書專頁),陸續發表如附表所示之張貼內容(下稱系爭貼文),不當連結邱于軒議員提出質詢與原告得標林園高中營養午餐標案之關聯,惡意影射原告藉由邱于軒議員之身分謀取私利,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回復名譽。並聲明:㈠被告應將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以20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35.5公分、長26公分)刊登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之頭版;㈡被告應於系爭臉書專頁以公開貼文之方式刊登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並置頂30日,且不得刪除。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系爭臉書專頁發表系爭貼文,係針對邱于軒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等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議,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張簡正偉因參與高雄市營養午餐標案涉嫌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已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移送監察院調查,原告張簡正偉對被告提出之妨害名譽告訴則經檢察官不起訴,且原告聲明於四大報張貼道歉聲明亦逾越比例原則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張簡正偉配偶邱于軒前於107 年當選第三屆第十一選舉區高雄市議員,選舉區為大寮區、林園區。 ㈡被告前為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副研究員、高雄市第六選舉區立委候選人。 ㈢邱于軒曾於108 年1 月4 日以議員服務處名義,發函林園高中,表示接獲該校家長陳情營養午餐菜色不佳等,將著手調查,並請該校提供5 年內營養午餐廠商得標之合約、菜單和價格等資料,嗣於108 年4 月15日要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長及該校校長前往市議會列席備詢,該校事後有提供前述標案資料予邱于軒。 ㈣原告張簡正偉於106 年8 月、108 年6 月、同年9 月、同年10月、同年11月、同年12月、109 年1 月、同年3 月、同年5 月、同年6 月、同年9 月;原告大發公司於109 年9 月、10月、11月、12月、110 年3 月,以最低標得標林園高中營養午餐標案。 ㈤被告曾於109 年9 月30日在系爭臉書專頁發表「若無,已經涉及違法,民代掌握預算審議權,夫婿卻頻繁投標並持續承攬受監督學校的標案,市民的觀感如何,邱于軒議員自己心裡應該有數吧?!」等語。 ㈥被告曾於109 年10月7 日在系爭臉書專頁發表「身為地方民代,邱議員可以質詢或質疑市府各項施政,包括招標案,而身為公職人員,邱于軒同樣必須接受各界監督與法令規範,誠實為上策,繼續硬ㄠ金毋湯」等語。 ㈦被告曾於109 年10月15日在系爭臉書專頁發表「妳好大,學校好怕!邱于軒要求高中校長到議會列席備詢,夫婿公司卻在不久後取得該校營養午餐食材標案,懇請邱大議員說清楚,講明白」等語。 ㈧被告曾於109 年10月16日在系爭臉書專頁發表「在教育局官員面前,邱于軒本可盡情發揮,讓大家知道她非常關注# 營養午餐議題,甚或進一步關心學生的健康與食安。但# 醉翁之意不在「酒」,她念茲在茲的是把標案資料拿到手,不僅花了三個月索資,並大肆抱怨市府的『刁難』」等語。 ㈨被告曾於109 年10月27日在系爭臉書專頁發表「事件發生到今天,高市教育局或擔心邱于軒的威嚇,至今未曾對公開說明調查進度,# 府會和諧不該建立在# 包庇議員捲入弊案的基礎上。呼籲# 教育局無須懼怕議員施壓,勇敢揭露議員# 不當施壓索資內幕,高雄市民將是你們最堅強的# 後盾」等語。 ㈩原告張簡正偉因參與高雄市營養午餐標案涉嫌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移送監察院調查,目前尚未裁處。 被告因在社交軟體臉書專頁發表上開言論涉嫌妨害名譽,經原告提出告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0 年度偵字第8254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張簡正偉不服聲請再議,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以110 年度上聲議字第1393號駁回再議。四、爭執事項 ㈠被告前揭言論,有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㈡如有,原告請求被告以上開方式刊登道歉啟事,是否適當?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侵害名譽權雖與刑法誹謗罪不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 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 ㈡經查,被告有於附表所示之張貼時間,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系爭臉書專頁,陸續發表系爭貼文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臉書專頁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19-78 頁),堪認屬實。原告固主張其中如不爭執事項㈤㈥㈦㈧㈨之言論侵害其等名譽權,而被告上開言論之性質係屬「伴隨事實陳述之意見表達」,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審酌被告所述事實部分是否有所憑據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其主觀意見表達是否尚屬合理評論等情,以斷其言論是否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細譯被告前述「若無,已經涉及違法,民代掌握預算審議權,夫婿卻頻繁投標並持續承攬受監督學校的標案,市民的觀感如何,邱于軒議員自己心裡應該有數吧?!」、「身為地方民代,邱議員可以質詢或質疑市府各項施政,包括招標案,而身為公職人員,邱于軒同樣必須接受各界監督與法令規範,誠實為上策,繼續硬ㄠ金毋湯」、「妳好大,學校好怕!邱于軒要求高中校長到議會列席備詢,夫婿公司卻在不久後取得該校營養午餐食材標案,懇請邱大議員說清楚,講明白」、「在教育局官員面前,邱于軒本可盡情發揮,讓大家知道她非常關注# 營養午餐議題,甚或進一步關心學生的健康與食安。但# 醉翁之意不在『酒』,她念茲在茲的是把標案資料拿到手,不僅花了三個月索資,並大肆抱怨市府的『刁難』」、「事件發生到今天,高市教育局或擔心邱于軒的威嚇,至今未曾對公開說明調查進度,# 府會和諧不該建立在# 包庇議員捲入弊案的基礎上。呼籲# 教育局無須懼怕議員施壓,勇敢揭露議員# 不當施壓索資內幕,高雄市民將是你們最堅強的# 後盾」等語,無非係基於陳述邱于軒要求林園高中校長到議會列席備詢、索資及原告頻繁投標並取得林園高中標案之事實,進而表達前述行為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涉及弊案之意見。 ㈢有關被告陳述邱于軒要求林園高中校長到議會列席備詢、索資及原告頻繁投標並取得林園高中標案部分,尚與邱于軒於108 年4 月15日要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長及該校校長前往市議會列席備詢,且該校事後有提供前述標案資料予邱于軒,而原告張簡正偉於108 年6 月、同年9 月、同年10月、同年11月、同年12月、109 年1 月、同年3 月、同年5 月、同年6 月、同年9 月;原告大發公司於109 年9 月、10月,以最低標得標林園高中營養午餐標案等情大致相符,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高雄市議會公報資料、林園高中相關招標文件資料在卷可考(見審訴卷第235-239 、243-269 頁),依上開說明,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即足當之,而應認被告此部分陳述事實之言論,依其所提之證據資料,已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原告主張此部分侵害其等名譽權,並無理由。 ㈣關於被告表達前述行為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涉及弊案部分,邱于軒其時擔任高雄市議員,選舉區為大寮區、林園區,原告張簡正偉與邱于軒則為配偶關係,且有參與林園高中相關標案,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2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屬於公職人員,同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則規定公職人員之配偶為關係人,同法第14條復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政府採購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而原告張簡正偉確因參與高雄市營養午餐標案涉嫌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移送監察院調查,目前尚未裁處,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卷附相關新聞資料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75-177 頁),是公職人員及關係人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涉及弊案情事,對於公共利益關係重大,當屬可受公評之事,縱以被告無法確認原告前述行為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涉及弊案,被告前述言論就此提出個人意見,言論內容尚屬適當,且非以損害原告名譽為唯一目的,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主張此部分侵害其等名譽權,亦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刊登相關道歉聲明回復名譽,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附表】 ┌─┬────┬───────────────────────────────┐ │編│張貼時間│貼文內容 │ │號│(民國)│ │ ├─┼────┼───────────────────────────────┤ │1 │109 年9 │請問邱于軒議員,妳夫婿承攬高市中小學營養午餐食材標案,有無據實│ │ │月30日 │告知招標單位你們之間的身分關係?地方議員,握有財政監督權,亦即│ │ │ │對於市府各局處的預算掌有「生殺大權」,在預算會期,官員常對於民│ │ │ │代的請託,幾乎是有求必應。為避免政府機關濫權,行政權必須受到議│ │ │ │會的制衡與監督,同樣地,議員的權力也該接受媒體與市民的檢驗。目│ │ │ │前各縣市的議員,雖要申報財產,但這些資料卻不用上網公開,民眾只│ │ │ │能親赴監察院查閱,限制又極多,無疑成為了陽光法案中的黑暗陰影。│ │ │ │簡單來說,某些縣市提供議員的提案額度,例如小型工程款,一不小心│ │ │ │,就可能落入其自家開設的公司、企業或協會承攬,把公家錢放進私人│ │ │ │口袋,屢見不鮮。高雄市議會本屆的大砲立委邱于軒,其父親是國民黨│ │ │ │大掌櫃、行管會主委邱大展,邱于軒是高雄媳婦,2012年參選立委失利│ │ │ │,2018年當選大寮、林園區議員,夫婿張簡正偉的家族則在地方開設了│ │ │ │社福機構、建設公司與食材食品行。從政府電子採購網的資料中看出,│ │ │ │張簡正偉的「大發食材」和「大發冷凍食品」承攬了高雄市數間國中小│ │ │ │學營養午餐的食材雜貨類標案,從公告日期2019年3 月起算,「大發食│ │ │ │材」拿到11案共177 萬6585元,「大發冷凍食品」甫獲一筆決標金額14│ │ │ │萬2526元的案子。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各級民意│ │ │ │機關之民意代表亦列為該法規範內的人員。而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 │ │ │活之家屬,及其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 │ │ │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則是所謂的「關係人│ │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明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 │ │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 │ │ │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 │ │ │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二、依法令規│ │ │ │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 │ │ │用益物權。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 │ │ │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 │ │ │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問邱于軒議員,妳的夫婿張簡│ │ │ │正偉是否曾向招標單位主動具實表明妳們的關係(包括民代身分) ?若│ │ │ │無,已經涉及違法。民代掌握預算審議權,夫婿卻頻繁投標並持續承攬│ │ │ │受監督學校的標案,市民的觀感如何,邱于軒議員自己心裡應該有數吧│ │ │ │?!除了我所整理的標案,由於十萬元以下的小額採購,採購單位按規│ │ │ │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議價及施作,因此,張簡正偉承攬的政府│ │ │ │採購可能不只表列的標案,實際數據可能得由教局進行清查,如果可│ │ │ │以,請教局能一併徹查,有無其他官員或民代涉入類似案例?案外案│ │ │ │:養護中心獲得公帑補助,財物採購「肥水不落外人田」?此外,邱于│ │ │ │軒在擔任議員前,曾是財團法人松喬老人養護中心主任,該養護中心是│ │ │ │邱的婆婆黃碧霞所成立的「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張簡秋風社會福利慈善│ │ │ │事業基金會」附設的機構。衛福部曾在2015年補助該中心110 萬元採購│ │ │ │「乾燥設備(寢具消毒殺菌機) 」,得標的是一家「鋒茂科技股份有限│ │ │ │公司」。前面提及的大發冷凍公司負責人是張簡正偉,董監事名冊列了│ │ │ │「監察人」張簡華偉,也是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持股數│ │ │ │7,800 ,跟張簡正偉持有的一模一樣。我查了「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張│ │ │ │簡秋風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的法人登記資料,張簡正偉、黃洪貴│ │ │ │珍是現任的董事,張簡華偉亦曾任董事。直言之,松喬養護中心獲得衛│ │ │ │福部補助所採購的設備,竟是與邱于軒夫婿家族關係密切的公司,這不│ │ │ │叫肥水不落外人田,甚麼叫做肥水不落外人田?請問邱于軒議員,妳知│ │ │ │不知情?有無經手?至於其中有無涉及不法圖利,可能得由政風或檢調│ │ │ │進一步查案了。最後,呼籲監察院,盡早將各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資料│ │ │ │,比照官員和立委,定期公開上網揭露,公告周知,讓想鑽法律漏洞的│ │ │ │不肖民代無所遁形。# 邱于軒# 營養午餐食材# 養護中心 │ ├─┼────┼───────────────────────────────┤ │2 │109 年9 │首先,針對邱于軒議員的聲明,回應如下:第一,我關注的是公共議題│ │ │月30日 │,不論是市府或民代,本該一視同仁接受檢驗與監督。第二,邱議員對│ │ │ │於夫婿的事業版圖形容得過於謙遜,張簡正偉絕非醬油郎,他旗下的建│ │ │ │設公司資本額都是上千萬起跳的。另外,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張簡秋風│ │ │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的財產總額為6515萬2330元,網站上所揭露的│ │ │ │私立松喬老人養護中心資本額,也有2000萬。大發食材和大發冷凍食品│ │ │ │在邱于軒擔任議員前即有投標和得標紀錄,但身為民意代表,對於預算│ │ │ │握有審議權(特別是刪除) ,不僅是教局必須接受質詢,連校長和學│ │ │ │校職員也會被議員下條子叫來議會備詢,民意代表對於自身所擁有權力│ │ │ │應戒慎之。其次,我認為本案涉及了兩個法律問題,第一,《公職人員│ │ │ │財產申報法》,不僅要嚴格規範縣市議員的財產資料必須定期公開上網│ │ │ │,包括其所屬的企業、協會或基金會的財務狀況,也需清楚揭露。某韓│ │ │ │粉直播主的法律素養真的不好說,本案涉及的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 │ │避法》,並非是直播主貼文所寫的《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律│ │ │ │名稱都可以寫錯5 次,是否該改名為錯字哥較貼切些) 。該法第14條規│ │ │ │定「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直播主所引用│ │ │ │的第6 條「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 │ │ │該民意機關~~~」,兩者適用情況並不同,根本是張飛打岳飛。連適│ │ │ │用法條都看不懂,直播主能否別再冠名『〇〇哥』,這樣會讓人誤以為│ │ │ │唸那科系的解讀能力都跟他一樣~~~,那可糟了(大誤) 。直播主靠│ │ │ │韓粉斗內維生的日子似乎頗悠哉(金額排名第三,高達162 萬元) ,還│ │ │ │妄想在臉書粉專指揮別人查甚麼的,又不是沒有行為能力的嬰兒,安捏│ │ │ │金毋湯。如果照該直播主的想法,他認為在投標時揭露身分關係有施壓│ │ │ │的疑慮,那麼煩請找個立委提案修法啊!最後,回到邱于軒的聲明,議│ │ │ │員監督市政,天經地義,要多嚴謹、多嚴厲都行,只要有所本即可,而│ │ │ │議員領取公帑,不論是財產或是問政內容,理應接受公民監督,這也是│ │ │ │符合國家法律的規範,更何況,為了讓民代安心問政,法律也賦予了言│ │ │ │論免責權(保護傘) ,這個權利,一般小市民可是沒有的。#中秋節快│ │ │ │樂 │ ├─┼────┼───────────────────────────────┤ │3 │109 年10│揭露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的身分≠施壓不揭露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的身│ │ │月7 日 │分≠不施壓坦白說,關說或施壓的態樣百百款,在投標文件揭露關係人│ │ │ │身分就意謂施壓嗎?未必如此!反之,未揭露投標者的身分,難道就代│ │ │ │表沒有施壓或關說等不法情形?繼續說下去,恐怕落入類似白馬非馬之│ │ │ │辯,這並不是本文想談的重點。邱于軒說,她的夫婿張簡正偉在她擔任│ │ │ │議員之前已有參與政府標案的紀錄,在剛剛市議會的質詢時間她強調未│ │ │ │曾利用議員身分為夫婿的事業牟利,按照無罪推定原則,施壓與否這個│ │ │ │問題也暫且擱下。我們先來釐清,邱于軒口口聲聲說符合採購法規定,│ │ │ │但她涉及的是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張簡正偉所屬的│ │ │ │大發食材與大發冷凍食品兩家公司,108 年迄今,亦即在邱當選議員後│ │ │ │,仍持續參與政府招標案。在過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3 年│ │ │ │的修法版本中,這樣的交易行為是禁止的,該法第九條明定「公職人員│ │ │ │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 │ │ │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在107 年再次修訂,修法重點包括了「│ │ │ │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補助│ │ │ │或交易行為禁止之例外規定」,其中提到「復參酌司法院大法官第716 │ │ │ │號解釋意旨,增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公職│ │ │ │人員監督機關為補助或交易行為限制之例外規定如下:1.依政府採購法│ │ │ │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2.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 │ │ │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 │ │換言之,107 年的修法版本(第十四條) ,增加讓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 │ │ │可以參與政府招標案或接受補助的若干例外條文。邱于軒議員氣噗噗嚷│ │ │ │著說因她任公職拖累家人等等的抱怨,根本是無的放矢,事實上,在她│ │ │ │當選議員的半年前,她夫婿持續參與投標的行為是屬於法令所不允許的│ │ │ │。而她夫婿投標的案子正好適用新法,可以參與公開招標的案子,但依│ │ │ │照法規,他必須「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為│ │ │ │此,監察院也建置「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以│ │ │ │利各機關團體揭露及供公眾查詢。在前揭平臺的「補助或交易行為資料│ │ │ │查詢」輸入邱于軒、張簡正偉、大發等關鍵字,均「查無符合資料」。│ │ │ │我在瀏覽網站時卻發現不少有趣的範例,例如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楊瓊│ │ │ │瓔,其隸屬的法人團體在投標時都據實告知身分。另外,國民黨籍的南│ │ │ │投縣議員林芳伃,她曾擔任負責人,現改由親屬經營的公司「致立營造│ │ │ │」,參與南投縣府野溪整流工程的標案,同樣據實告知關係人的身分。│ │ │ │與邱同黨的立委和別縣市議員願意遵守法律規定,邱議員是做不到?不│ │ │ │想做?還是忘了?從我提出質疑至今過了一周,邱于軒議員仍不肯勇於│ │ │ │面對,表面上說坦蕩願意接受監督,實則閃爍推託,意圖推諉與規避責│ │ │ │任。身為地方民代,邱議員可以質詢或質疑市府各項施政,包括招標案│ │ │ │,而身為公職人員,邱于軒同樣必須接受各界監督與法令規範,誠實為│ │ │ │上策,繼續硬ㄠ金毋湯。新聞連結:1.邱于軒丈夫承攬營養午餐食材未│ │ │ │揭露身分 陳其邁答詢要政風處教局調查https ://tw .appledaily │ │ │ │.com/ . . ./HAY2SN245VDKFHHVM5XUCAZGOA/2 .邱于軒丈夫承攬營養午│ │ │ │餐案吳佩蓉再追標案細節https ://news .ltn .com.tw/news/politics│ │ │ │/breakingnews/0000000 │ ├─┼────┼───────────────────────────────┤ │4 │109 年10│妳好大,學校好怕!邱于軒要求高中校長到議會列席備詢,夫婿公司卻│ │ │月15日 │在不久後取得該校營養午餐食材標案,懇請邱大議員說清楚,講明白!│ │ │ │#寫在前面這篇貼文的靈感來自於台北市議員#游淑慧,她十分關心在高│ │ │ │雄的好姊妹邱于軒捲入弊案,早先我踢爆邱于軒夫婿在投標高市四所學│ │ │ │校的營養午餐食材標案時,並未在投標文件揭露關係人的身分,明顯違│ │ │ │反了《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急於護航的游淑慧代為辯稱,「邱于軒│ │ │ │『從未』在教委員會擔任委員,對於教局的業務和學校的預算,並│ │ │ │非直接審查監督的角色」。唉呦!游大議員發文前不知道有沒有問過邱│ │ │ │于軒的意見?若是沒有,兩人的好交情恐怕就此生變啊~~~————│ │ │ │—————高雄市議會本次的定期大會在上周召開,教部門委業務質│ │ │ │詢剛剛才落幕,每位議員不論隸屬於哪一個委員會,都可以向相關局處│ │ │ │提出口頭和書面質詢。回顧#邱于軒初任議員的第一次定期大會上(2019│ │ │ │年 4 月中旬),她在教部門業務質詢時找了林園高中的校長前來議會│ │ │ │備詢。#邱于軒表面上要大家評評她的文筆,「頃接貴校家長陳情有關 │ │ │ │營養午餐菜色不佳,亦反映貴校在加入員生消費合作社後,疑似有回饋│ │ │ │金之傳聞,為保護貴校名譽將著手調查,以維護校方家長和師生權益,│ │ │ │請查照!」實則意有所指,在議會殿堂上,邱于軒不顧形象怒嗆:「我│ │ │ │從 1 月份剛上任到現在,所有的答覆都是公文處理時效延宕」。教 │ │ │ │局長吳榕峯「嚇到」連忙安撫邱大議員,並承諾一個星期給出答案。# │ │ │ │但醉翁之意不在於「酒」邱于軒究竟想索取甚麼資料,且非得拿到手不│ │ │ │可呢?正解:林園高中營養午餐得標廠商相關資料邱于軒下條子要求教│ │ │ │局督導學校盡速處理,就在5 月29日,她借用同黨議員李亞築的市政│ │ │ │總質詢時間,當面向韓市府大肆抱怨,「我上次要一個營養午餐的資料│ │ │ │也是一樣,也都是要不到,一直要到我在議會質詢局長說到底什麼時候│ │ │ │可以拿到,我才拿得到」。(她拿到了!她拿到了!她拿到了!說三次│ │ │ │以示重要)聰明臉友們,看到這裡,可能已經猜到後來發生了甚麼事。│ │ │ │喔!傑克!# 邱于軒拿到資料後,大發食材參與投標並連連得標?!# │ │ │ │高市教局和若干學校,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學校營養午餐的招標│ │ │ │案,巧合的是,就在邱于軒獲得教局提供的資料後,自去年6 月迄今│ │ │ │,林園高中營養午餐的南北貨食材案,全都由# 邱于軒夫婿經營的# 大│ │ │ │發食材和# 大發冷凍食品得標,金額多則2 、30多萬,少則十多萬。與│ │ │ │他們另外取得的學校營養午餐食材標案相較下,# 林園高中的得標金額│ │ │ │幾乎都是最多的,光是該校累計得標金額已高達313 萬9286元。(詳見│ │ │ │附表) # 邱于軒明知道自家經營食材行,而且也曾參與政府相關標案,│ │ │ │當選後毫不避嫌,以查案為藉口,私下向學校索資,教局不從拖延,│ │ │ │# 邱于軒公然在質詢時間找來林園高中校長和督學列席,形同以議員權│ │ │ │勢脅迫教局長就範,邱于軒的所作所為,不僅辜負選民的期待,更涉│ │ │ │及並違反了《貪汙治罪條例》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情節重│ │ │ │大,建請有關單位查明後移送法辦,別再讓無辜的校方人員在恐懼中執│ │ │ │行公務。再次謝謝# 游淑慧議員關注遠在高雄的弊案,若此案順利移送│ │ │ │法辦,建議法務部和高雄市議會頒個匾額給妳,上頭題字「慧我良多」│ │ │ │,聊表謝意!# 邱于軒# 營養午餐# 林園高中# 貪汙治罪條例# 公職人│ │ │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 │5 │109 年10│邱于軒夫婿得標高市營養午餐食材案總金額#1632 萬4773元# 啟人疑竇│ │ │月16日 │邱于軒議員逼問教局並索取# 營養午餐標案資料,目的為何?民代接│ │ │ │獲陳情,想方設法幫助民眾解決疑難雜症,乃分內之事。讓我們重回這│ │ │ │起疑似施壓索資事件的原點,邱于軒找來林園高中校長和督學,並在教│ │ │ │局長和文化局長等官員面前要大家評斷她的文筆,這樣的問政模式看│ │ │ │似突兀,但這群官員心裡其實明白議員「埋了什麼艮」,這種態樣對他│ │ │ │們而言,很熟悉。抱怨營養午餐菜色不佳,大概是許多學齡家庭裡常聽│ │ │ │見的對話,學校的廚餘桶大概也能窺知一二。民代介入關心本來也無可│ │ │ │厚非,通常的模式就是排會勘,邀請官員到學校「試菜」,去中央廚房│ │ │ │了解烹煮過程,翻翻排定的菜單,叮囑幾句,校方和廠商多半會皮繃緊│ │ │ │好一陣子。但羊毛出在羊身上,以現有營養午餐的收費,即便是米其林│ │ │ │大廚,也很難天天端出色香味俱全的菜餚。# 捨近求遠在教局官員面│ │ │ │前,邱于軒本可盡情發揮,讓大家知道她非常關注# 營養午餐議題,甚│ │ │ │或進一步關心學生的健康與食安。但# 醉翁之意不在「酒」,她念茲在│ │ │ │茲的是把標案資料拿到手,不僅花了三個月索資,並大肆抱怨市府的「│ │ │ │刁難」。# 大發得標總金額1632萬4773元我製作了一個圖表,從# 高雄│ │ │ │市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學校午餐決標結果整理出,# 大發從2019年4 月│ │ │ │開始,至2020年10月,總計得標金額#1440 萬5762元;自2019年6 月至│ │ │ │2020年10月,# 林園高中共計12案,313 萬9286元,平均每案26萬1607│ │ │ │元。換言之,# 林園高中的得標金額就佔了#21.79% 。另外在政府電子│ │ │ │採購網的資料中,張簡正偉# 大發食材和# 大發冷凍食品承攬了高市4 │ │ │ │所國中小學# 營養午餐的食材雜貨類標案,從公告日期2019年3 月起算│ │ │ │,# 大發食材拿到11案共177 萬6585元,# 大發冷凍食品甫獲一筆決標│ │ │ │金額14萬2526元的案子,12案合計#191萬9011元。約莫一年半載,初任│ │ │ │議員的邱于軒,其夫婿的公司就拿下#1632 萬4773元的營養午餐食材標│ │ │ │案。呼籲市府和檢調單位應該著手徹查,邱于軒私下或公開索資的內容│ │ │ │,了解是否有其他「弦外之音」。# 姑息縱容是貪污腐敗的溫床# 民代│ │ │ │若藉故無端刁難官員# 市民會用選票來抵制下架 │ ├─┼────┼───────────────────────────────┤ │6 │109 年10│狂賀!邱于軒夫妻的大發連13發!林園高中11月份營養午餐標案入手!│ │ │月27日 │前天收到一則新聞訊息,邱于軒議員特地回鄉發表相挺中天的看法,她│ │ │ │怒斥「現在高雄成了不可公評的城市,對於監督市政的她以及她的家人│ │ │ │,盡其可能的抹黑污衊」、「憑什麼掐著大家的脖子不讓大家講話」?│ │ │ │倒不知她所力挺的電視台,有無採訪邱于軒,讓她暢談與詳細說明捲入│ │ │ │的數起# 弊案?!包括她擔任張簡秋風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執行長│ │ │ │和養護中心主任期間接受政府公帑補助的採購案、夫婿經營的# 大發公│ │ │ │司在# 投標文件未揭露# 關係人,以及她在議會公然施壓索資後,# 大│ │ │ │發隨即取得# 林園高中連#13 次發包的營養午餐食材標案。睜眼說瞎話│ │ │ │就跟整本論文抄襲96% 的# 李眉蓁,被踢爆後先是假意道歉,事後卻說│ │ │ │遭到政治追殺案例如出一轍,邱于軒顛倒是非的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 │ │ │在議會殿堂要求林園高中校長和督席列席備詢,並強索# 營養午餐資料│ │ │ │,# 大發得以連續得標。還敢嗆說被抹黑。林園高中營養午餐食材標案│ │ │ │事件簿104 年~106 年,我們從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得悉,林園高中在│ │ │ │103 學年第2 學期至106 學年第1 學期的午餐食材採取自辦採購的方式│ │ │ │,每半年招標一次,之後才改由高雄市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每個│ │ │ │月招標一次。106 年8 月,邱于軒夫妻所有的# 大發曾參與106 學年第│ │ │ │1 學期午餐食材(雜貨) 財物採購並得標,金額約#101萬元。選前將大│ │ │ │發貨車改裝成軒傳品全市趴趴走107 年1 月31日,參與議員選戰期間,│ │ │ │邱于軒在臉書貼文,喜孜孜誇耀# 軒傳車開出去,邱于軒將# 大發食材│ │ │ │的貨車改裝,宣稱那是她的# 最佳行動分身,預告她的# 行動看板即將│ │ │ │出沒全高雄。108 年1 月開始,當選議員的邱于軒向教局索資,內容│ │ │ │是有關# 林園高中營養午餐標案。選後施壓教局強索營養午餐標案資│ │ │ │料108 年4 月15日,教部門業務質詢,邱于軒要求林園高中教長列席│ │ │ │備詢,強迫教局長必須在一星期內交出營養午餐資料。108 年5 月29│ │ │ │日,邱于軒在總質詢時稱,她已取得營養午餐資料。108 年6 月至109 │ │ │ │年11月,在# 消合社代辦部分,邱于軒夫妻所屬# 大發公司連續#13 次│ │ │ │得標,從林園高中一校獲得#340萬5486元,各校合計金額#1536 萬5902│ │ │ │元。其他4 所(未揭露關係人)學校自行辦理採購部分,108 年3 月起│ │ │ │算,# 大發拿到12案共191 萬9111元。亦即,從邱于軒任職市議員期間│ │ │ │,# 大發從高雄各校營養午餐食材案的# 總得標金額高達#1728 萬5013│ │ │ │元。從事件發生到今天,高市教局或擔心邱于軒的威嚇,至今未曾對│ │ │ │公開說明調查進度,# 府會和諧不該建立在# 包庇議員捲入弊案的基礎│ │ │ │上。呼籲# 教局無須懼怕議員施壓,勇敢揭露議員# 不當施壓索資內│ │ │ │幕,高雄市民將是你們最堅強的# 後盾。 │ │ │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政府電子採購網、邱于軒議員│ │ │ │臉書# 高雄不是任由唱邱的地方# 沒有人敢掐邱議員的脖子# 邱于軒快│ │ │ │快說明# 教局別包庇 │ └─┴────┴───────────────────────────────┘ 【附件】 ┌──────────────────────────────────────┐ │ 道歉聲明 │ │本人吳佩蓉,因一時失慮,於FACEBOOK「吳佩蓉」粉絲專頁上引用媒體報導,發表影射│ │張簡正偉即大發食材行、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利用法定代理人之配偶即邱于軒│ │議員有民意代表職權施壓高雄市轄內學校之描述,對張簡正偉即大發食材行、大發冷凍│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人格與名譽造成重大傷害,深感後悔。就此,謹向張簡正偉即大發│ │食材行、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表達本人最誠摯之歉意,並請寬恕本人所犯錯誤,│ │日後本人定將更謹言慎行,於任何公開言論發表前必將詳於查證,謹守對他人之尊重,│ │並請社會大眾以我等之錯誤為鑑,彼此尊重對待,以臻社會祥和。 │ │聲明人:吳佩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