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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林婕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3號

上訴人
張宏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黑德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11 萬9,77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9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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