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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林婕妤

  • 上訴人
    張宏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3號上 訴 人 張宏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黑德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11 萬9,77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9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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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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