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4號
- 原告
- 涂賢文
- 被告
- 陳周玉貞
- 訴訟代理人
- 陳姿樺律師
- 被告
- 張譯鐸
追加 被告 就本院一一0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民事案件於民國
一一一 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三時言詞辯論程序冒名
「陳周玉貞」應訊者
住○○市○○區○○街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償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1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即本件相關程序事項及原告就本件之訴訟標的已否特定等節),故命再開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