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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4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葉晨暘

原告
涂賢文
被告
陳周玉貞
訴訟代理人
陳姿樺律師
被告
張譯鐸

追加 被告 就本院一一0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民事案件於民國

一一一 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三時言詞辯論程序冒名

「陳周玉貞」應訊者

住○○市○○區○○街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償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1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即本件相關程序事項及原告就本件之訴訟標的已否特定等節),故命再開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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