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4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游雯琪
- 被告
- 勃亞環資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厲復中
- 被告
- 梁惠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參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勃亞環資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105 年8 月17
日向被告申請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貸款、於107 年2 月23
日向被告申請如附表編號⒊、⒋所示貸款【4 筆貸款合計新
臺幣(下同)499 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分別為自105 年
8 月17日起至110 年8 月17日止(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貸
款)、107 年2 月23日起至同年8 月14日止(如附表編號⒊
、⒋所示貸款);約定利率分別為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
碼年利率2.24%(合計為年利率3.4 %)計息(如附表編號
⒈、⒉所示貸款)、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 個月(3M)
定盤利率(TAIBOR)加碼年利率2.64178 %(合計為年利率
3. 3%)計息,嗣後以貸放日後每滿3 個月之相對日為利率
變動調整日,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如附
表編號⒊、⒋所示貸款)(如附表所示4 筆貸款嗣均另有簽
立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另上揭借貸皆約定如逾期繳付本息
時,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 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勃亞環資有
限公司自110 年1 月17日起即未為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
益,依據授信約定書第7 條第1 項第1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因被告勃亞環資有限公司總計尚積欠原告本金2,33萬3,
81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催討未果,又被告
厲復中、梁惠茹為被告勃亞環資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依約清償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
答辯。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
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
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
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
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又連帶
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
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
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
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 條及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戶
(帳號)資料查詢單1 紙、連帶保證人聲明書2 份、授信契
約書2 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增補契約暨申請書
1 份等為證(本院卷第13至62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依法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附表:
┌──┬──────┬──────┬─────┬───┬─────────────────┐
│編號│ 借款本金 │未償本金 │利息計算起│年利率│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新臺幣) │迄日 │ │(民國) │
│ │ │ │(民國) │ ├────────┬────────┤
│ │ │ │ │ │逾期6 個月以內按│逾期6 個月以上按│
│ │ │ │ │ │左開利率10% │左開利率20% │
├──┼──────┼──────┼─────┼───┼────────┼────────┤
│ 1. │1,800,000元 │380,000元 │自110年1月│3.04%│自110年2月19日起│自110年8月21日起│
│ │ │ │18日起至清│ │至110年8月20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償日止 │ │ │ │
├──┼──────┼──────┼─────┼───┼────────┼────────┤
│ 2. │1,200,000元 │570,000元 │自110年1月│3.04%│自110年2月19日起│自110年8月21日起│
│ │ │ │18日起至清│ │至110年8月20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 │償日止 │ │ │ │
├──┼──────┼──────┼─────┼───┼────────┼────────┤
│ 3. │1,194,000元 │553,521元 │自110年1月│3.22%│自110年3月2日起 │自110年9月4日起 │
│ │ │ │28日起至清│ │至110年9月3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 │償日止 │ │ │ │
├──┼──────┼──────┼─────┼───┼────────┼────────┤
│ 4. │796,000元 │830,290元 │自110年1月│3.22%│自110年3月2日起 │自110年9月4日起 │
│ │ │ │28日起至清│ │至110年9月3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 │ │償日止 │ │ │ │
├──┼──────┼──────┼─────┼───┼────────┼────────┤
│合計│4,990,000元 │2,333,811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