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45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潘家銘
- 被告
- 基津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志聿
- 被告
- 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又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基津國際商業有限公司(下稱基津公司)前
以被告郭志聿、高美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 年9 月17
日與原告成立授信契約,並於同年9 月22日陸續申請授信動
撥及借款(下稱系爭契約)。詎被告並未依約還款,依系爭
契約所累積未清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3,330 元,爰
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
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
詢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借戶逾期未繳本息一覽表為證
,且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第279 條第1 項等
規定,足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
│編號│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起迄日 │ 違約金 │
│ │(新臺幣)│ │ (民國) │ (新臺幣) │
├──┼─────┼────┼─────────┼────────┤
│ 1 │870,000元 │1% │109年11月23日起至 │自109 年11月23日│
│ │ │ │110年6月30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期6 個月以內者,│
│ │ │2.655% │110年7月1日起至清 │按左列利率10%,│
│ │ │ │償日止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20%│
│ 2 │96,666元 │1% │109年11月23日起至 │計算之違約金。 │
│ │ │ │110年6月30日止 │ │
│ │ ├────┼─────────┤ │
│ │ │2.655% │110年7月1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 │
│ 3 │773,332元 │1.5% │109年11月23日起至 │ │
│ │ │ │110年6月30日止 │ │
│ │ ├────┼─────────┤ │
│ │ │2.655% │110年7月1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 │
│ 4 │193,332元 │1.5% │109年11月23日起至 │ │
│ │ │ │110年6月30日止 │ │
│ │ ├────┼─────────┤ │
│ │ │2.655% │110年7月1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