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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潘家銘
被告
基津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志聿
被告
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又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基津國際商業有限公司(下稱基津公司)前
    以被告郭志聿、高美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 年9 月17
    日與原告成立授信契約,並於同年9 月22日陸續申請授信動
    撥及借款(下稱系爭契約)。詎被告並未依約還款,依系爭
    契約所累積未清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3,330 元,爰
    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
    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
    詢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借戶逾期未繳本息一覽表為證
    ,且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第279 條第1 項等
    規定,足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
│編號│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起迄日    │     違約金     │
│    │(新臺幣)│        │     (民國)     │   (新臺幣)   │
├──┼─────┼────┼─────────┼────────┤
│ 1  │870,000元 │1%     │109年11月23日起至 │自109 年11月23日│
│    │          │        │110年6月30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期6 個月以內者,│
│    │          │2.655% │110年7月1日起至清 │按左列利率10%,│
│    │          │        │償日止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20%│
│ 2  │96,666元  │1%     │109年11月23日起至 │計算之違約金。  │
│    │          │        │110年6月30日止    │                │
│    │          ├────┼─────────┤                │
│    │          │2.655% │110年7月1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                │
│ 3  │773,332元 │1.5%   │109年11月23日起至 │                │
│    │          │        │110年6月30日止    │                │
│    │          ├────┼─────────┤                │
│    │          │2.655% │110年7月1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                │
│ 4  │193,332元 │1.5%   │109年11月23日起至 │                │
│    │          │        │110年6月30日止    │                │
│    │          ├────┼─────────┤                │
│    │          │2.655% │110年7月1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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