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5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潘家銘 被 告 基津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志聿 被 告 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所示「利息起訖日」欄關於「109 年11月23日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9 年11月22日起」。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所示「利息起訖日」欄關於「109 年11月23日起」之記載(共4 次),對照聲請狀所載之內容(訴字卷第105 頁),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