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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潘家銘
被告
基津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志聿
被告
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所示「利息起訖日」欄關於「109 年11月23日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9 年11月22日起」。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所示「利息起訖日」欄關於「109 年11月23日起」之記載(共4 次),對照聲請狀所載之內容(訴字卷第105 頁),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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