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5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潘家銘
- 被告
- 基津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志聿
- 被告
- 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所示「利息起訖日」欄關於「109 年11月23日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9 年11月22日起」。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所示「利息起訖日」欄關於「109 年11月23日起」之記載(共4 次),對照聲請狀所載之內容(訴字卷第105 頁),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