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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高瑞聰黃姿育林家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5號

原告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訴訟代理人
曾柏諭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告
曾琬喬
被告
和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
兼上一人
人及上二
兼上一人
人訴訟代
兼上一人
理人 凃驊蔚(原名凃世杰)
被告
凃世欣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代理人
張芸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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