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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高瑞聰黃姿育林家伃

  • 當事人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曾琬喬凃驊蔚(原名:凃世杰)凃世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5號原   告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訴訟代理人 曾柏諭 黃金龍律師 被   告 曾琬喬 和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 人及上二 人訴訟代 理人    凃驊蔚(原名凃世杰) 被   告 凃世欣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芸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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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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