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5號原 告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訴訟代理人 曾柏諭 黃金龍律師 被 告 曾琬喬 和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 人及上二 人訴訟代 理人 凃驊蔚(原名凃世杰) 被 告 凃世欣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芸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