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5號
- 原告
-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技典
- 訴訟代理人
- 曾柏諭
- 訴訟代理人
- 黃金龍律師
- 被告
- 曾琬喬
- 被告
- 和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
- 兼上一人
- 人及上二
- 兼上一人
- 人訴訟代
- 兼上一人
- 理人 凃驊蔚(原名凃世杰)
- 被告
- 凃世欣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芸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