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和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凃驊蔚(原名:凃世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驊蔚(原名凃世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75,4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此 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