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技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曾琬喬、凃驊蔚、凃世欣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6,88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95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