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73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劉世章 被 告 聯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 孫紹浩律師即莊英俊之遺產管理人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孫紹浩律師即莊英俊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莊英俊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聯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由被告孫紹浩律師即莊英俊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莊英俊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聯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聯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公司)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邀同訴外人莊英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50,000 元,並約定借款期限為3 年,應於111 年6 月28日清償完畢,利息按週年利率1.07%加碼年息2.81%按月計付,並同意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目前為年息3.61%),遲延繳納時,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聯合公司自109 年6 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貸款總約定書第5 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聯合公司迄今尚欠1,052,95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聯合公司為一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莊英俊,莊英俊已於109 年7 月8 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選任被告孫紹浩律師為遺產管理人,是孫紹浩律師即莊英俊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莊英俊遺產範圍內與聯合公司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所提事證的真實性不爭執,但孫紹浩律師僅是特別代理人及遺產管理人,不了解當時實際狀況,請法院看證據資料依法審酌,沒有其他答辯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家事事件公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通知函、聲明拋棄繼承狀、繼承系統表、借款契約書、貸款總約定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7頁),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但未提出任何有利被告認定之事證,是本院依調查上開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雅婷 附表: ┌──┬─────┬──────┬─────┬─────────────────┐ │編號│積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民國) │(週年利率)│ │ ├──┼─────┼──────┼─────┼─────────────────┤ │ 1 │210,592 │自109 年6 月│3.61% │自109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28日至清償日│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 │止 │ │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 2 │842,366 │自109 年6 月│3.61% │自109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28日至清償日│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 │止 │ │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合計│1,052,958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