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張慧苑、銓興營造有限公司、洪克倫、銓發營造有限公司、戴銘凌、林政毅、許清俊建築師事務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71號 原 告 張慧苑 訴訟代理人 岳瑞福 被 告 銓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克倫 被 告 銓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銘凌 被 告 林政毅 追加被告 許清俊建築師事務所 追加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許清俊 追加被告 尤博生 彭德福(彭耀南之承受訴訟人) 彭瓊瑜(彭耀南之承受訴訟人) 彭瓊瑛(彭耀南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被告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追加被告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陳存永 追加被告 洪世原 被 告 加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心 上列三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炳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4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詹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