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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賴寶合

原告
張慧苑
訴訟代理人
岳瑞福
被告
銓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克倫
被告
銓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銘凌
被告
林政毅
被告
追加被告 許清俊建築師事務所
被告
追加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許清俊
法定代理人
追加被告 尤博生
法定代理人
彭德福(彭耀南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彭瓊瑜(彭耀南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彭瓊瑛(彭耀南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被告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追加被告 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陳存永
追加被告 洪世原
被 告 加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心
上列三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炳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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