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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葉晨暘

上訴人
即被告
璇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家駿即文揚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7,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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