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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0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郭炯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福統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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