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林婕妤
- 上訴人李宗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2號 上 訴 人 李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32萬1,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 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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