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郭任昇
- 法定代理人張維特
- 原告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家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8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家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毓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9,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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