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郭任昇
  •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 原告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家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8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家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毓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9,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秀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