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維特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家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毓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9,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