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4號
- 原告
- 何國湘
- 訴訟代理人
- 蔡玉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千琪律師
- 被告
- 重勝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雪雯
居住○○市○○區○○路000○0號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600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變更並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變更並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436,6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7,600元,尚應補繳17,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7,55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