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何國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4號 原 告 何國湘 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律師 洪千琪律師 被 告 重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雪雯 居住○○市○○區○○路000○0號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600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後於民 國111年6月27日變更並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變更並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436,65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5,1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7,600元,尚應補繳17,5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7,55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