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施盈志
- 法定代理人許秋華、黃廷穠
- 上訴人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明正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08號 110年度訴字第709號上 訴 人 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被上訴人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廷穠 訴訟代理人 屈覺維 洪幼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9條第1項、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或送達後,捨棄上訴權者,即喪失其上訴權,除他造當事人提起上訴時,得提起附帶上訴外,不得再行提起上訴(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33號民事裁定參照 )。經查,上訴人雖於民國111年5月18日對於本院110年度 訴字第708號、709號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已於111年5月16日具狀表明捨棄上訴權,有其民事捨棄上訴狀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上訴人於捨棄上訴權後所提出之本件上訴,並非合法,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玫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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