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朱子緒即士嶺機電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子緒即士嶺機電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怡禎即富鑫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2,806元,應繳裁 判費為65,65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