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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1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楊淑儀

上訴人
即原告
朱子緒即士嶺機電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怡禎即富鑫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2,806元,應繳裁判費為65,65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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