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41號
- 原告
- 太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麗雅
- 訴訟代理人
- 陳樹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政廷律師
- 被告
- 祥群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芳銘
- 訴訟代理人
-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兩造應就附件所示內容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附件(兩造應表示意見之內容):
一、服務費確認單(審訴字卷第39頁)所載「由履約保證專戶房屋價金中提撥」,該給付是否仍為可能?如是,訴之聲明有無更正必要?如否,相關舉證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