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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41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41號

原告
太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麗雅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
被告
祥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兩造應就附件所示內容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附件(兩造應表示意見之內容):

一、服務費確認單(審訴字卷第39頁)所載「由履約保證專戶房屋價金中提撥」,該給付是否仍為可能?如是,訴之聲明有無更正必要?如否,相關舉證為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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