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62號
- 原 告
- 曾梓銘
- 吳麗芝
- 林書鴻
- 徐國荃
- 賴春樹
- 劉秀珍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何曜男律師
- 徐鼎盛律師
- 被 告
- 芳崗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達標
- 被 告
- 陳世昌即陳世昌建築師事務所
- 九太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淳君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郭福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各原告原聲明請求(除賴春樹與劉秀珍為共同請求,其餘原告均單獨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6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嗣於民國111年8月26日具狀就上開本金請求部分擴張為886,650元,致訴訟標的總金額變更為4,433,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3,967元,尚應補繳10,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