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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呂俊杰
  • 法定代理人
    蔡天贊

  • 上訴人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5,320【計算式:1,045,633元+3,149,687元=4,195,32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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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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