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9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97號

原告
億松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順正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被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浩
訴訟代理人
顏忠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9,35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66,45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承攬被告所有停放在臺中港2號碼頭之樺緯輪廢油水清除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至109年10月29日止原告已完成樺緯輪共79噸廢水,所有款項包含使用幫浦共計1,099,350元。原告於109年10月29日請款,被告應於請款日後一星期內即109年11月5日內支付帳款,但被告藉故推託,經原告於110年1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還款,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法第490條、第505條規定及兩造間之承攬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99,350元,及自109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主張等語置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又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億松船務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0月27日報價單、億松船務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億松船務股份有限公司三聯式統一發票、存證信函、億松船務股份有限公司廢油水清除證明、億松船務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 月26日前鎮郵局第00006 號存證信函等件為證(審訴卷第17至2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查證據結果,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綜上所述,原告基於民法第490 條、第505 條規定及兩造間之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