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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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朱幸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鎮輝間因給付服務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而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