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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1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積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美樂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美吉生電化商品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謝明發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蔡依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300 元(即該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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