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積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美樂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美吉生電化商品有限公司
-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謝明發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依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300 元(即該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