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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2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高瑞聰鄭珮玟林家伃

上訴人
即被告
名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興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處答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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