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名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鍾鼎興、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林淑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名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興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處答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