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劉文明、劉力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31號 原 告 劉文明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複 代理人 蔡㚡奇律師 被 告 劉力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原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20號卷【下稱審訴卷】第11頁),嗣變更請求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見本院卷第101頁)。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核係擴張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及訴外人丁○○於106年7月19日簽訂合夥契約 書,約定原告、被告、丁○○各出資100萬元、390萬元、450 萬元,合夥經營嗨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嗨公司,原 告、被告、丁○○持股比例分別為16%、39%、45%),並由被 告擔任合夥負責人(下稱系爭合夥)。嗣兩造已於108年8月28日口頭合意由被告以60萬元向原告購買嗨公司8%之股權( 下稱系爭買賣),惟被告迄今未給付買賣價金,故依系爭買賣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兩造並未達成系爭買賣合意,原告雖曾詢問被告是否願購買其股份,但因被告資金未到位,故其並未同意購買,難認原告得以未成立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付款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93頁至第94頁、第214頁、第251頁): ㈠審訴卷第19頁之系爭合夥契約書具形式真正性,兩造與丁○○ 曾成立系爭合夥。 ㈡被告於110年1月13日收受審訴卷第25頁至第27頁之律師函。㈢原告所提附於本院卷第33頁之光碟,其錄音內容自0分0秒起至3分11秒為止如本院卷第29頁、第31頁所示。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明定,再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 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是原告主張系爭買賣已於108年2月28日成立,則其自應就雙方已針對買賣必要之點達意思一致乙節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因原告欲出售其所有16%之嗨公司股份,惟就欲出售之 金額及對象未能議定,故曾委請訴外人甲○○協助商討,而本 院勘驗108年2月28日商議過程錄音檔之結果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209頁至第211頁),由其對話脈絡,可認丁○○原欲 以50萬元向原告購買嗨公司10%的股份,但因丁○○實際僅能 支付40萬元,故原告與丁○○就買賣股份之數額、差額10萬元 當如何處理仍具爭議,未能立即形成共識。 ㈢於錄音檔案中,被告雖曾表達其後續可能得向原告購買剩餘8 %之股份,但被告也清楚向在場之人表示:「因為現在沒有錢,是要怎樣買啦? 」(見附表編號20),而自附表編號21至編號38之對話內容,顯見在場者仍在持續確認丁○○實際 可購買之股份數與價金,再查被告當場陳述「到時候,如果我有一筆60萬的時候,我跟你(原告)買回來」此內容後(附表編號36),甲○○旋即向在場者確認:「我來作一個見證 ,我這邊先寫8%啦,今天20萬,3月4號再付20萬,他(指原 告)就是先賣8%而已啦,改天你(指被告)有錢的時候,你 (指被告)再跟他(指原告)買8%,阿你再2%給蔡(指丁○○ ),這樣好嗎?」,被告則立即回覆:「對啦」(附表編號39至40),原告亦未為任何反對之意思,可認於108年2月28日,應僅有達成丁○○以40萬元購買原告8%嗨公司股份之合意 (下稱系爭合意),至原告剩餘8%之股份,依據整體討論脈 絡,應係待被告後續具有實際購買能力後,再另行與原告締結買賣契約,依此,難認系爭買賣業已於108年2月28日成立。 ㈣再查,依原告所提由甲○○擬具之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書,見審訴卷第23頁),其締約欄位僅有「甲方股東:原告」、「乙方股東:丁○○」、「第三方公正人:甲○○」,而未 將被告列為契約當事人,也未有被告之簽名,且查系爭契約書中主要僅載明之內容為「系爭合意」以及「丁○○應給付各 期款項之時間」,是依常情,如於108年2月28日兩造就已達成系爭買賣合意,為能留有相當之證明,該契約書亦應將被告列作契約當事人併請被告簽名,始為合理,然系爭契約書全無該等記載,益徵系爭買賣於108年8月28日並未成立。 ㈤縱系爭契約書作有「『偶後(應為爾後之誤載)』股東丙○○先 生(即原告)8%股份由股東乙○○先生(即被告)以陸拾萬元 整買回。」之記載(下稱系爭記載),惟依此文義特別記載「爾後」,至多僅能推導出原告其餘之8%嗨公司股份,未來 可能將由被告以60萬元買回,無從逕認108年2月28日雙方就已達成系爭買賣合意。況甲○○就此亦具結證稱:系爭契約書 的文字都是我寫的…應該是被告跟我們討論後,才寫系爭契約書…系爭契約書的內容被告沒有看過,我、丁○○、原告3個 人在那邊寫系爭契約書時,被告沒有在場,否則原告應該會要求被告簽名,我當時是有跟原告及丁○○確認後才會做系爭 記載等語(見本院卷第198頁、第212頁至第213頁),丁○○ 亦至庭證稱:之所以會有系爭記載,是因為(我跟原告)為了2%的事情僵持不下,無法簽約,我跟原告都不肯讓步,所 以被告才出面說不然先這樣處理。但我沒有參與當時兩造間私下的對話。他(指被告)只是說2%先放在他那邊,不要再 爭執了。原告可能認為被告日後會向他買回,但當天簽立的重點是我跟原告間的買賣,而跟被告沒有關係…被告從頭到尾都不知道系爭契約書內容為何等詞(見本院卷第204頁至 第205頁、第213頁),考量甲○○、丁○○之證述內容,確實與 附表所示之錄音討論結果相符,可認渠等證述,當屬可信。由此,應認定系爭記載不過為原告、丁○○、甲○○,就原告剩 餘股份之未來處理方式進行紀錄,於現行證據情事下,未能以系爭記載證明被告於108年2月28日就已看過系爭契約書,也未能證明被告已同意要以60萬元向原告購買8%之嗨公司股 份。 ㈥至原告另行提出之兩造於108年6月14日之錄音光碟與譯文(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3頁),雖可見原告向被告詢問其可能順利出售房屋予其朋友之時間,被告也曾回覆「明年底比較好安排」(見本院卷第31頁),惟以此對話內容,無從看出該等對話之目的為何,也未能看出雙方已有形成系爭買賣之合意,實難以此認定兩造已成立系爭買賣。 ㈦至原告訴訟代理人雖請求被告提出嗨公司之內部帳務(見本院卷第253頁),然原告請求調查前述證據,並未充分知悉 、掌握其必要之事實證據,而係藉由證據調查之聲請,企圖從證據調查中獲得新事實或新證據,並以該事實或證據作為支撐其請求或聲明為有理由之依據,當屬摸索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項規定,並基於辯論主義之要求,訴訟資料提出乃當事人職責之原則,自無再予以調查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買賣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 編號 陳述者 內容 1 原告 我希望4號就錢一併給了,不要拖到10號,有沒有辦法 2 丁○○ 我不知道,我就20萬 3 原告 劉董(指被告),4號可以嗎?4號?3月4號啊?不要再拖到10號了 4 丁○○ 不是50萬都是我拿去的啦,有夠好笑 5 原告 4號可以嗎? 6 楊仁富 如果你4號沒有辦法,看你幾號可以啦? 7 丁○○ 你怎麼可以把問題又推給我呢?50萬第二手經過你的手,你拿25萬耶,我已經做好了耶,少年 8 被告 8%40萬,40萬就先買就好了 9 原告 他的10%不能這樣分啦,我2%又欠他這樣是嗎? 10 被告 之後有錢再買2%就好了,有那些錢再買6%就好了 11 丁○○ 我今天要商量的就是說,我剛才就說了,我8%,我就是要40萬給他,他不要,對吧?不是我不要耶,你搞清楚耶,我剛剛是不是這樣跟你講 12 原告 不是啦,你又跟我2%,到時候又跟我...不要啦,就10%給你啦 13 丁○○ 你說10%給我,我也說OK啊,但是這10萬塊,歹勢..我的部分 14 原告 那…那個10萬塊誰付?的到底是誰要付? 15 丁○○ 那你去找他啊,我禮拜一就是20萬給你 16 被告 要比較清楚,不是說...現在這個...8%40萬先賣,再來... 17 丁○○ 人家就是不要,你是聽不懂喔! 18 被告 我要再買那個6%回來的時候,我再一起買回來。 19 丁○○ 沒啦! 20 被告 因為現在沒有錢,是要怎樣買啦? 21 丁○○ 沒啦,他的意思是說,他到時8%跟他買回來 22 被告 6%跟8%都差不多啦! 23 丁○○ 50萬他拿給他,還是要怎麼樣我不知道 24 原告 反正我就是60萬 25 被告 反正我就是要付他60萬 26 甲○○ 來啦,來啦,我再確認一下 27 丁○○ 不對啦,我是要10%耶 28 甲○○ 10%,你們最後,看誰要付?又說不出來10萬元是誰要付?10%? 29 丁○○ 我是要買10%回來,你搞清楚 30 甲○○ 你就沒有10萬元可以付 31 原告 劉董(指被告)付了2%那是要給你還是給他? 32 甲○○ 不是啦,我說給你聽啦,你蔡(指丁○○)你現在就20萬元給你,星期一又20萬,阿你40萬就只可以買8%而已啦 33 丁○○ 阿你聽不懂,一開始我就是這樣說,他不要啦 34 丁○○ 那是他的問題啊 35 甲○○ 現在劉董(指被告)的意思就是說,你就沒有10萬,你就先買8%啊 36 被告 到時候,如果我有一筆60萬的時候,我跟你買回來 37 丁○○ 阿康(指原告),那就不關我的事了 38 原告 你不要再跟我吵那2% 39 甲○○ 我來作一個見證,我這邊先寫8%啦,今天20萬,3月4號再付20萬,他就是先賣8%而已啦,改天你有錢的時候,你再跟他買8%,阿你再2%給蔡,這樣好嗎? 40 被告 對啦 41 甲○○ 這樣對嗎?這樣可以不可以? 42 被告 6%跟8%都一樣,差不多 43 甲○○ 不是啦,這樣我要徵求你們的同意 44 丁○○ 我跟你講一件事,阿康(指原告),我本來就是要50萬跟你買10%回來,是因為,有牽扯到8%,我才認為說,那我應該是要給你40萬才對,合理嘛 45 原告 你就全部買回去啊 46 丁○○ OK啊,我就全部買回來,但是10萬元就是他要負責,不關我的事,我沒有說不OK唷 47 甲○○ 10萬塊,現在,你又聽不懂意思,他就是現在給你20萬,週一20萬,他40萬先跟你買8 %,到時候另外8 %,劉董(指被告)會跟你都買回來,之後他會再分2 %給他,那就是他(指被告)跟他(指丁○○)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