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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4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黃姿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40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被告
凱誠環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金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凱誠環境有限公司(下稱凱誠公司)於民國
    109 年10月23日邀同被告李金成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簽立放款借據2 份,約
    定借款之期間均自109 年10月23日起至114 年10月23日止。
    其中借據㈠如附表所示甲案部分,借款額度100 萬元,借款
    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37
    % 機動計息,倘被告凱誠公司未依期還本或付息時,本借款
    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息1%固定計算,並逾
    期在6 個月內者,應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應按前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凱誠公司自110 年2
    月23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933,328 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借據㈡如附表所示乙案部分,借
    款額度400 萬元,借款利率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
    般)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055%機動計息,倘被告凱誠公司未
    依期還本或付息時,本借款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
    率加年息1%計算,並逾期在6 個月內者,應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應按前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被
    告凱誠公司自110 年2 月23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
    4,666,66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
    李金成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另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
    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稱保證
    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
    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
    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
    負擔,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保證債
    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全部查詢單、利率
    資料、放款借據、催繳函及回執、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服務(見本院卷第17至53頁、第63頁)等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
    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之規定,已生視為自認之效果,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47,233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
│項目│  結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新臺幣)  ├─────┬─────────┤                                │
│    │            │利率(年息)│   起   訖   日   │                                │
├──┼──────┼─────┼─────────┼────────────────┤
│甲案│186,664元   │2.215%    │自110年2月23日起至│自110年3月24日起至110年8月23日止│
│    │            │          │110年8月23日止    │,按前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     │
│    │            ├─────┼─────────┼────────────────┤
│    │            │3.215%    │自110年8月24日起至│自110年8月24日起至110年9月23日止│
│    │            │          │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率10%;自110年9月24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20%計付 │
│    │            │          │                  │違約金。                        │
│    ├──────┼─────┼─────────┼────────────────┤
│    │746,664元   │2.215%    │自110年2月23日起至│自110年3月24日起至110年8月23日止│
│    │            │          │110年8月23日止    │,按前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     │
│    │            ├─────┼─────────┼────────────────┤
│    │            │3.215%    │自110年8月24日起至│自110年8月24日起至110年9月23日止│
│    │            │          │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率10%;自110年9月24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20%計付 │
│    │            │          │                  │違約金。                        │
├──┼──────┼─────┼─────────┼────────────────┤
│乙案│373,332元   │1.9%      │自110年2月23日起至│自110年3月24日起至110年8月23日止│
│    │            │          │110年8月23日止    │,按前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     │
│    │            ├─────┼─────────┼────────────────┤
│    │            │2.9%      │自110年8月24日起至│自110年8月24日起至110年9月23日止│
│    │            │          │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率10%;自110年9月24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20%計付 │
│    │            │          │                  │違約金。                        │
│    ├──────┼─────┼─────────┼────────────────┤
│    │3,360,000元 │1.9%      │自110年2月23日起至│自110年3月24日起至110年8月23日止│
│    │            │          │110年8月23日止    │,按前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     │
│    │            ├─────┼─────────┼────────────────┤
│    │            │2.9%      │自110年8月24日起至│自110年8月24日起至110年9月23日止│
│    │            │          │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率10%;自110年9月24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20%計付 │
│    │            │          │                  │違約金。                        │
├──┼──────┼─────┼─────────┼────────────────┤
│合計│4,666,66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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