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旭聯建材實業有限公司、張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聯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德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38,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5,854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玉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