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鄭峻明

上訴人
政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壬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呂建國、蔡維雅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620萬4,044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9萬3,7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