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政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壬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呂建國、蔡維雅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620萬4,044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9萬3,7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呂建國、蔡維雅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620萬4,044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9萬3,7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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