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瑞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梁欽峯 葉昭志 被 告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智 被 告 吳剛魁律師即陳育民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林妤楨律師 被 告 張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吳剛魁律師即陳育民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育民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勁固鋼業有限公司、乙○○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999萬221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前條解散之 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26條之1 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亦設有明文,此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 用之。查被告勁固鋼業有限公司(下稱勁固公司)業據高雄市政府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959416900號廢止登記,依法應行清算,而該公司股東甲○○已於11 0年6月17日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並經該院准予備查,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5號卷足 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甲○○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被告勁固公司、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勁固公司邀同陳育民、被告乙○○為連帶保證 人,於108年1月14日與伊銀行簽訂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委由伊銀行自108年1月14日起至109年1月14日止,在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額度內循環開發國內信用狀,並在各 該信用狀有效期限內承兌受益人所簽發之匯票,或就信用狀受益人簽發之即期匯票或信用狀受益人簽發並經伊銀行承兌之遠期匯票申請墊款兌付,用以清償被告勁固公司應給付第三人之貨款,其中即期匯票期限為見票即付,墊款期限為自匯票到期日起算6個月,亦即,被告勁固公司應於伊銀行付 款後1個月開始清償墊款利息,並於6個月期限屆滿時清償本金及第6期利息。又利息部分,其中短期擔保放款按伊銀行 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84機動調整計算;短期放款則按伊銀行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2.49機動調整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遲延時之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嗣後被告勁固公司於108年4月25日至108年10月1日,向伊銀行申請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可撤銷信用狀,經各該信用狀之受益人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即期匯票,請求伊銀行付款,伊銀行已分別於各該即期匯票發票日當天付款,金額合計999萬221元。詎被告勁固公司未依約清償前揭墊款本息,尚欠本金999萬221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又陳育民於109年3月5日死亡,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院選任吳剛魁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吳剛魁律師即陳育民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陳育民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勁固公司、乙○○連帶如數清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吳剛魁律師即陳育民之遺產管理人以: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惟陳育民已因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其繼承人復均拋棄繼承,應認本件借款債務自陳育民死亡時起即不再與原告發生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法律關係,原告請求陳育民死亡後發生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洵屬無據。又縱認原告得請求陳育民死亡後發生之違約金,亦請審酌其數額是否過高,而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被告勁固公司、乙○○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匯票、催告書、收件回執、利率變動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等件為證,並為被告吳剛魁律師即陳育民之遺產管理人所不爭執。被告勁固公司、乙○○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 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吳剛魁律師即陳育民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陳育民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勁固公司、乙○○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 ㈡、被告吳剛魁律師即陳育民之遺產管理人固辯稱原告不得請求陳育民死亡後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云云。然按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分別定有明文。基此,保證乃著重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代履行其金錢債務,且如契約未另有約定者,保證債務當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等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不因保證人死亡而消滅。本件陳育民為連帶保證人,並非主債務人,則陳育民所負保證債務,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等負擔,在主債務未經被告勁固公司清償前,自不因其死亡即不再發生或歸於消滅。被告吳剛魁律師即陳育民之遺產管理人執前詞辯稱陳育民死亡後,陳育民與原告間即無從再發生遲延利息、違約金之法律關係云云,顯有誤會,要無可採。 ㈢、被告吳剛魁律師即陳育民之遺產管理人另辯稱本件應審酌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數額是否過高,而應予酌減云云。惟按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固得依民法第252 條以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惟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而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又上開規定乃係賦與法院得依兩造所提出之事證資料,斟酌社會經濟狀況並平衡兩造利益而為妥適裁量、判斷之權限,非謂法院須依職權蒐集、調查有關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額是否有過高之事實,而因此排除債務人就違約金過高之利己事實,依辯論主義所應負之主張及舉證責任。準此,就約定違約金過高之事實,應由主張此項有利於己事實之債務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807號判例、92年度台上 字第274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開發信用狀契約約定利 息按原告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84或週年百分之2.49機動調整計算,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遲延時之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加計違約金,而本件遲延時之利率分別為週年百分之2.99、週年百分之3.64,已如前述,據此計算,本件債務之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之利率為週年百分之0.299、週年百分之0.364,超過6個月部分則為週年百分之0.598、週 年百分之0.728,此與一般金融業者之違約金計算標準相較 ,並未偏高,難認有何過高之情事。被告吳剛魁律師即陳育民之遺產管理人對此復未舉證,則其謂本件應審酌違約金是否過高,而應予酌減云云,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吳剛魁律師即陳育民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陳育民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勁固公司、乙○○連帶給付其999萬2 21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君燕 附表一: 編號 信用狀號碼 申請人 受益人 開立日期 金額 (新臺幣) 1 108208/007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裕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04/25 54萬3,646元 2 108208/008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捷安鋼鐵有限公司 108/04/29 66萬6,063元 3 108208/009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裕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05/24 66萬8,614元 4 108208/010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捷安鋼鐵有限公司 108/06/18 204萬2,157元 5 108208/011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捷安鋼鐵有限公司 108/06/26 24萬1,269元 6 108208/012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裕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06/26 40萬8,490元 7 108208/013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 108/07/11 43萬7,388元 8 000000000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裕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07/30 93萬2,908元 9 000000000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騰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8/08/05 31萬1,170元 10 000000000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108/08/13 38萬元 11 000000000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捷安鋼鐵有限公司 108/08/29 100萬5,599元 12 000000000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裕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09/04 83萬元 13 000000000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捷安鋼鐵有限公司 108/09/24 100萬8,098元 14 000000000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裕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10/01 51萬4,819元 合計: 999萬221元 附表二: 編號 匯票號碼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對應之信用狀號碼 1 DA09748 108/04/30 54萬3,646元 108208/007 2 DA09750 108/05/07 66萬6,063元 108208/008 3 DA0000000 108/05/29 66萬8,614元 108208/009 4 DA0000000 108/06/21 204萬2,157元 108208/010 5 DA0000000 108/07/01 24萬1,269元 108208/011 6 DA0000000 108/07/01 40萬8,490元 108208/012 7 DA0000000 108/07/16 43萬7,388元 108208/013 8 DA0000000 108/08/01 93萬2,908元 000000000 9 DA0000000 108/08/09 31萬1,170元 000000000 10 DA0000000 108/08/21 38萬元 000000000 11 DA0000000 108/09/03 100萬5,599元 000000000 12 DA0000000 108/09/10 83萬元 000000000 13 DA0000000 108/09/26 100萬8,098元 000000000 14 DA0000000 108/10/03 51萬4,819元 000000000 合計: 999萬221元 附表三: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38萬552元 自108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46萬6,244元 自108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46萬8,029元 自108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 142萬9,509元 自108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 16萬8,888元 自108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6 28萬5,943元 自108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7 30萬6,171元 自108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8 65萬3,035元 自108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9 21萬7,819元 自108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0 26萬6,000元 自108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 70萬3,919元 自108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2 58萬1,000元 自108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3 70萬5,668元 自108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4 36萬373元 自108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5 16萬3,094元 自108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4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6 19萬9,819元 自108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4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7 20萬585元 自108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4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8 61萬2,648元 自108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4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9 7萬2,381元 自108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4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 12萬2,547元 自108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4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1 13萬1,217元 自108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4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2 27萬9,873元 自108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4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3 9萬3,351元 自108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4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4 11萬4,000元 自108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4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5 30萬1,680元 自108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4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6 24萬9,000元 自108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4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7 30萬2,430元 自108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4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8 15萬4,446元 自108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4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999萬2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