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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鄭靜筠
  •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 原告
    黃俊源即順富工程行
  • 被告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盧昭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   告 黃俊源即順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黃文菁律師 被   告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被   告 陳盧昭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富公司)委託原告承攬施作船舶冷凍工程,惟其累積多期工程款未付,嗣於民國106 年1 月22日農曆過年前,原告接獲被告慶富公司會計來電,請原告翌日至被告慶富公司大樓商討積欠之工程款事宜。被告慶富公司於106 年1 月23日雖同意給付過去積欠原告工程款項,但被告慶富公司表示因對外承攬重大公共建設工程,有短期金錢周轉需求,希望原告另借款新臺幣(下同)1,275 萬元予被告,供被告3 人經營之造船公司事業使用。被告陳慶男並願意開立全額1,275 萬元之支票為擔保,請原告將全額借款匯入被告陳盧昭霞帳戶內,因被告 3人明示願就全額1,275 萬元負連帶清償責任,保證會還款,原告始同意借款,且於106 年1 月26日將1,275 萬元匯入被告陳盧昭霞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雄科技園區分行之銀行帳戶內。被告陳慶男則於106 年6 月間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交予原告,惟原告屆期提示上開支票後,均遭退票。為此,爰依民法第272 條、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消費借貸、連帶債務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僅以書狀表示認諾原告之請求,惟被告等之資產全遭法院查封,實無力償還債務等語(見重訴卷第37頁)。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已認諾原告全部請求,並表示無力償還債務等語(見重訴卷第37頁),依前揭規定,自應本於其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75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正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陳慶男)翌日即109 年11月21日(見雄司簡調卷第 125-1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查本件乃基於被告認諾所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後,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方云 ◎附表: ┌──┬──────────┬───┬──────┬─────┬───────┬────────┐ │編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人│受款人 │票據號碼 │發票日(民國)│付款銀行 │ ├──┼──────────┼───┼──────┼─────┼───────┼────────┤ │ ⒈ │300萬元 │陳慶男│順富工程行 │AK0000000 │106年10月3日 │臺灣銀行鼓山分行│ ├──┼──────────┼───┼──────┼─────┼───────┼────────┤ │ ⒉ │300萬元 │陳慶男│順富工程行 │AK0000000 │106年10月4日 │臺灣銀行鼓山分行│ ├──┼──────────┼───┼──────┼─────┼───────┼────────┤ │ ⒊ │300萬元 │陳慶男│順富工程行 │AK0000000 │106年10月5日 │臺灣銀行鼓山分行│ ├──┼──────────┼───┼──────┼─────┼───────┼────────┤ │ ⒋ │300萬元 │陳慶男│順富工程行 │AK0000000 │106年10月6日 │臺灣銀行鼓山分行│ ├──┼──────────┼───┼──────┼─────┼───────┼────────┤ │ ⒌ │75萬元 │陳慶男│順富工程行 │AK0000000 │106年10月7日 │臺灣銀行鼓山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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