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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鄭伊倫

上訴人
即原告
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展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秀玲、蔡安田、蔡蕭麗玉、蔡豐駿、古素絨、蔡鎮鴻、蔡嘉進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60,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924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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