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李衍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訴訟代理人 黃玄如 謝嘉順律師 被 告 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被 告 奇億大飯店即朱芳誼(原名朱娟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丁進益為被告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新晨投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變更為丁進益,該公司並於111 年5月16日更名為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公司變更登 記表在卷可稽,故本件應由丁進益代表該公司應訴,因丁進益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為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丁進益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