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李衍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訴訟代理人 黃玄如 鍾維國 謝嘉順律師 被 告 奇億大飯店即朱芳誼(原名朱娟蘭)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 告 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訴訟代理人 蘇姵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23日所為之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利息起算日「民國一一0年九月十一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一一0年一月十 三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