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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筱雯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訴訟代理人
黃玄如
訴訟代理人
鍾維國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
被告
奇億大飯店即朱芳誼(原名朱娟蘭)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告
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訴訟代理人
蘇姵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23日所為之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利息起算日「民國一一0年九月十一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一一0年一月十三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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