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衍新
- 訴訟代理人
- 黃玄如
- 訴訟代理人
- 鍾維國
- 訴訟代理人
- 謝嘉順律師
- 被告
- 奇億大飯店即朱芳誼(原名朱娟蘭)
- 訴訟代理人
- 張永昌律師
- 被告
- 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進益
- 訴訟代理人
- 蘇姵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23日所為之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利息起算日「民國一一0年九月十一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一一0年一月十三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