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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林婕妤
  •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 上訴人
    李振芳
  • 被上訴人
    鍾嘉村南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李振芳 被 上訴 人 鍾嘉村 南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4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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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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