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 上訴人
- 李振芳
- 被上訴人
- 鍾嘉村
- 被上訴人
- 南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