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林婕妤
- 法定代理人陳美惠
- 上訴人李振芳
- 被上訴人鍾嘉村、南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李振芳 被 上訴 人 鍾嘉村 南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萬6,000元,已於同年11月16日送達上 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黃雅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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