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 上訴人
- 劉陳樂娘
- 訴訟代理人
- 鄭瑞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幸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家惠律師
- 被上訴人
- 楊宏瑜(原名劉楊宏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要保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1萬2,726元【計算式:美金33萬3,903元×28.19(訴訟繫屬日110年4月21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0000000,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1,3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