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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筱雯

上訴人
即被告
魏千芸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蘇碧枝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二、查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先位之訴勝訴,備位之訴未受裁判,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於原審之先、備位聲明均一併發生移審效力(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14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先、備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補字第76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確定,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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