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4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孫紹浩律師即莊英俊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與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9號清償借款事件合併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 當事人分別提起數宗訴訟,法院是否命合併辯論,得斟酌情形,依其自由意見決之,非當事人所得強求者(最高法院69年度台聲字第29號裁定參照)。其立法意旨係在使程序簡易,並節省費用及時間,兼收避免裁判矛盾之效果。且是否命合併辯論,法院得依職權自行斟酌為之,當事人並無聲請權,若當事人聲請合併辯論,亦僅係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法院對之本無裁判之義務。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2項載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當事人兩造相同者,得合併裁判之等語,是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當事人兩造俱不相同或僅有一造相同者,均不得合併裁判自甚明顯(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2797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9號清償借款事件(下稱另案)之原告與本案原告均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於民國110年3月18日起訴,被告均包含連帶保證人莊英俊之遺產管理人、林進豊,且本案被告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與另案被告聯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均為莊英俊為一人股東及負責人之一人公司,原告本應於同一訴狀起訴而由同一審判程序認定為是,為求訴訟經濟,爰聲請與另案合併辯論及裁判。 三、經查,本案事件之被告為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莊英俊之遺產管理人、林進豊,另案事件之被告為聯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莊英俊之遺產管理人、林進豊,二案原告均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情,固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9號案件索引卡可憑而堪認定,惟二案清償借款之主債務人分別為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聯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為不同主體之法人,各與原告成立不同借貸關係,是另案與本案當事人僅有一造(原告)相同,依前揭規定,自不得合併辯論。況合併辯論及裁判與否,乃專屬法院之職權,依法當事人尚無聲請權,若當事人聲請合併辯論,亦僅在促使法院發動職權。是聲請人即原告請求本院將本案與另案合併辯論及裁判,尚非有據,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