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天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提出民事 上訴狀,對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37,15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8,129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