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 原 告
-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州
- 訴訟代理人
- 陳依伶律師
- 被 告
- 銘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耀仁
- 訴訟代理人
- 施正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貨物事件(110 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固有明文。惟命再開已閉之言詞辯論,原屬法院之職權,非當事人所得強求(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273號判例意旨參照),自難認當事人有請求法院再開辯論之權。
二、準此,聲請人既無聲請再開辯論之權,且本件經核亦無再開辯論之必要,其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自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