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貨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 告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州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銘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耀仁 訴訟代理人 施正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貨物事件(110 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固有明文。惟命再開已閉之言詞辯論,原屬法院之職權,非當事人所得強求(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273號判例意旨參照),自難認當事人有請求法院再開辯論之權。 二、準此,聲請人既無聲請再開辯論之權,且本件經核亦無再開辯論之必要,其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自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