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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交付貨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呂俊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州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銘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耀仁
訴訟代理人
施正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貨物事件(110 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固有明文。惟命再開已閉之言詞辯論,原屬法院之職權,非當事人所得強求(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273號判例意旨參照),自難認當事人有請求法院再開辯論之權。

二、準此,聲請人既無聲請再開辯論之權,且本件經核亦無再開辯論之必要,其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自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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