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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交付貨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呂俊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貨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0 月2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03,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
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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