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貨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0 月2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3,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褘翎